党总支委员会文件审批制度

来源: 时间:2014-07-17 发布人:康秀 浏览:

  一、党总支委员会办理文件,应当符合并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党内法规和党中央关于党委系统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

  二、经党总支委会讨论通过的、以党总支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其中:

  1、以党总支委员会名义上报县委、卫生局党委的重要报告、请示、下发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和以党总支委员会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重要决定、人事任免,须经党总支委员会讨论通过,副书记审核后,由党总支书记签发。

  2、经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决定任免的干部,由党办草拟通知,副书记审核后,由党总支书记签发。

  3、经党总支委员会讨论通过,对给予表彰、奖励和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干部的请示,由副书记签发,报请卫生局党委给予处理决定。

  4、经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以纪检名义上报的请示报告和下发的决定、通知、批复,由副书记签发。

  5、党总支委员会批转、转发、批复、复函,由副书记签发。

  三、党总支委员会成员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签署“同意”、“不同意”或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