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县中医院职工请、休假规定

来源: 时间:2014-08-18 发布人:康秀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事厅《关于我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继续实行休假制度的通知》(云人工〔1996〕41号)、云南省委办公厅《关于我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7〕20号)、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云人工〔1998〕2号)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要在完成工作任务,提高效率的同时,合理安排好工作人员的休假。凡属组织安排休假的,个人应当服从;工作人员个人也可提出要求,由组织统筹安排休假。

  第二章 探亲假

  第三条 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如职工与父或母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

  第四条 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20天。如两年探一次的,假期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 每4年给假20天(4年中任何一年均可探亲)。

  第五条 探亲假含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但不含往返路程所需时间(根据探亲路程远近具体确定)。

  第三章 病、事假

  第六条 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应履行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第七条 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持公办医疗机构证明,经科室领导批准,可以休病假;科室领导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以休病假。

  第八条 职工病假6个月及其以下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第九条 职工连续(或当年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10年及其以下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公务员为职务、级别、工龄、基础工资四项之和,其他人员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奖金或职务工资、津贴)的70%。

  (二)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三)工作年限21年及其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

  患癌症、麻风病、精神病的职工,基本工资可全额发放。

  (四)病假在3个月以上,停发职务(岗位)津贴。

  第十条 职工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一条 科室领导事假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其他人员3天以内事假须经科室领导批准,3天以上事假须经院领导批准并报护理部备案。

  第十二条 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一年当中,事假累计在15个工作日的,基本工资照发;超过15个工作日的,按超过的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

  (二)连续事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按工作日扣发职务(岗位)津贴;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全部津贴、补贴。

  第十三条 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出境探亲待遇之外,因私申请出境,均按事假对待,并按事假工资待遇执行,其假期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假期不归的,按有关规定辞退。

  第四章 婚、丧假

  第十四条 职工结婚时,经科室领导批准,给假3天。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晚婚职工增加假期到15天,职工再婚符合法律规定的,给假7天。

  第十五条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岳父母子女)死亡时,经科室领导批准,给假3天。

  第十六条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或赴外地办理直系亲属丧事的,可以根据路途远近,给予往返路程时间。

  第十七条 婚、丧假及路程假期间,工资及各种津贴、补贴照发,途中车船费自理。#p#副标题#e#

  第五章 女职工产假

  第十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第十九条 女职工25周岁后初育为晚育,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间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再增加产假15天。

  第二十条 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者给假30天,4个月以上自然流产者给假4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给假30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放环手术给假7天,取环手术给假3天。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休假40天;大月份引产的,休假90天。

  第二十一条 产假、计生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按病假处理。

  第六章 休假审批

  第二十二条 职工休假,要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科室领导休假,需书面报告院长审批,职工(含非领导职务人员)休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室领导审批,相关人员的审批材料须报医院护理部备案。

  第七章 请假条书写

  第二十三条 书写用纸及格式要求 所有请假条和书面报告必须用A4纸按标准格式书写。内容包括(1.标题;2.称谓;3.请假原因;4.请假起止时间;5.祝颂语;6.请假人签名;7.请假时间。)

  第二十四条 附件材料要求

  1、病假 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病情诊断证明 ;

  2、婚假 需提供请假人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

  3、产假 除在请假条中注明是头胎还是二胎外,尚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A、头胎 需提供个人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婴儿出生证明和独生子女证的复印件;

  B、二胎 需提供个人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婴儿出生证明、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证明(或由公安机关提供的能明确证明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处罚措施

  不能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不予办理请假手续;没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就强行休假的,由医院人事科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各种假期均含法定假日。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正式职工、合同制及临聘人员。

  第二十八条 如国家、省里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医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