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35号)、《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8〕12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省市县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医院实际,《陆良县中医医院章程》于2023年11月27日经陆良县卫生健康局审查批准,并按程序报送曲靖市卫生健康委、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陆良县中医医院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由陆良县中医医院负责解释。 ·陆良县中医医院章程· (2023年11月修订) 序言 陆良县中医医院前身为陆良县环城公社卫生院,始建于1951年陆良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一区中医联合诊所”,1956年更名为“一区中医联合医院”,1966年更名为“陆良县环城公社卫生院”,坐落县城北门街。1982年8月2日陆良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陆良县中医院,9月18日同意将陆良县环城公社卫生院改建为陆良县中医院。1983年6月1日迁至县城南门外(现文坛街5号),2011年5月2日迁至县城城西三路,2019年3月规范更名为“陆良县中医医院”。 陆良县中医医院于1996年7月经省卫生厅、曲靖行署卫生局联合考评,被定为二级甲等中医院;2013年7月经省卫生和计划委员会组织评审,被评审确定为二级甲等中医医院;2018年10月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复评,被复评确定为二级甲等中医医院;2020年10月,顺利通过县级中医医院综合服务能力提升达标验收评审;2022年6月顺利通过三级中医医院晋级达标市级初评审,10月顺利通过三级中医医院晋级达标省级复核评审,2023年3月晋级全省13家县级三级中医医院之一。 建院41年以来,医院始终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科技为先导、以中医为特色”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院有专科、科有专病、人有专长”的发展思路,在县委、县政府及各级卫健主管部门的关心支持下,通过几代陆良中医人的不懈努力,现已发展成为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于一体的综合性三级(不定等)中医医院,目前统筹开设城西总院、健康城院区、南门3个院区一体化运营,总占地面积332亩,总建筑面积102735.91㎡,设置总床位1133张;现有在职职工665人,开设14个病区20个专病科室、11个医技科室以及19个中医专病门诊,设置17个职能科室。2017年11月9日,医院党委由全院党员大会选举成立,现有院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1名、党委委员5名,院纪委书记1名、纪委委员2名,下辖8个党支部,共有正式党员121名。 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根据《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举办主体:陆良县人民政府。 第二条 医院名称: 第一名称:陆良县中医医院; 第二名称:陆良县中医医院互联网医院; 英文名称:Luliang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al Hospital。 第三条 医院地址:陆良县城西三路; 医院网址:http://www.llxzyyy.cn/index.html。 第四条 医院性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领导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功能定位:依照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和要求,医院作为县域医疗中心,主要承担临床医疗、医学教育、医学科研、预防保健等任务,负责为全县人民的身体健康提供中西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健全医防康护养融合、多元化发展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满足县域人民群众中西医医疗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同时承担中医药诊疗技术的挖掘整理和适宜技术推广、乡村中医药人员培训及业务指导等任务。目前是云南中医药大学教学医院,是曲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昆明卫生职业学院、云南中医药中等专业学校、云南工程职业学院、云南新兴职业学院等院校的实习医院。 第七条 医院宗旨: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促进医学事业发展为宗旨,以“中医为主、中西结合、彰显特色、强化优势、服务群众”为办院宗旨。 第八条 医院核心理念:秉承“仁爱精勤、以人为本、求实创新、科学发展”的院训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珍爱生命、服务至上”的核心理念。 第九条 发展目标:医院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科技为先导、以中医为特色”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院有专科、科有专病、人有专长”的发展思路,大力实施“人才立院、科技兴院、管理强院”战略,争创全省一流县级中医医院。 第二章 医院外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陆良县人民政府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十一条 陆良县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医院的举办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行使涉外合作交流、与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合作、注册举办新的机构、重大投资建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重大发展权。 第十二条 陆良县人民政府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三条 陆良县人民政府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医院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上级党委和政府任免(聘任)医院党政领导人员,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医院领导人员不断推进工作创新。 第十五条 陆良县人民政府对医院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十六条 陆良县人民政府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医院在陆良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关义务: (一)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工作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保健、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健康科普等医疗和一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三)承担院校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升医学人才能力素质和工作水平。 (四)开展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五)按照陆良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开展对外技术交流和合作。 (六)按照陆良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开展涉外医疗服务,承担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七)根据规划和需求,经陆良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可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 (八)经陆良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与相关医疗机构组成医共体或医疗集团,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九)开展对口帮扶、送医下乡等健康扶贫和志愿者服务工作。 (十)承担上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陆良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曲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医院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九条 坚持依法治院,建立医疗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机制,健全医院法治工作制度、合规性审查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推动医院内部治理现代化。 第二十条 医院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资源配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运营管理自主权。 第二十一条 医院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卫生健康等政府部门及陆良县人民政府的监督,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二十二条 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三章医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党委、纪委 第二十三条 医院设立中国共产党陆良县中医医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委)。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预算绩效、“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加强和改进党对群团组织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群团组织联系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教育引导群众的作用,推动群团组织改革创新,成为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重要平台。 第二十四条 医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党委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是医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医院党委委员数量、党委副书记职数以上级党委批复为准。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任期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党组织是党在公立医院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着力提升组织力、突出政治功能,认真履行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参与内设机构业务发展、人才引进、薪酬分配、职称晋升、评优评先、设备配置、药品耗材采购计划等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内设机构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医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纪委)。医院纪委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检查医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监督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情况。 (三)开展党纪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四)开展作风督查,促进医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五)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 (六)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和职工的控告申诉。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七)承担医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医院纪委书记是履行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医院纪委委员数量以上级纪委批复为准。医院纪委书记、纪委委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除纪委书记外,其他纪委委员不得与同级党委委员交叉任职,医院纪委任期与医院党委任期相同。 第二十八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党务工作机构,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节 医院领导班子 第二十九条 医院设院长1名。院长是医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副院长职数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配置。副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医院行政领导人员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 第三十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陆良县人民政府的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第三十一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会议,组织开展医疗、教学和科研等业务工作,落实政府办医目标,不断提高医院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二)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参与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三)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促使医院高效运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院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每年向医院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尊重和维护专业委员会、群团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医院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根据党和国家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上级部署,结合医院实际确定。 第三十三条 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因年龄、健康等原因,或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三十四条 医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院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节 医院内部机构 第三十五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信息、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患者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医院依法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医院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医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医院职代会)是医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医院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医院职代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期换届,职工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其组成、议事程序等按照相关工作规定执行。 医院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医院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届(次)医院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医院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医院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七)医院职代会按照规范程序召开,每年举行1-2次,每次会议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医院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问题,可由医院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代会代表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代会代表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代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第三十八条 医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医疗、信息、教育、科研、药事、伦理等专业委员会,辅助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对相应具体事务进行专业化决策与管理。 第四章 医院员工 第三十九条 医院员工指医院依法聘用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 医院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医院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医院充分保障员工良好的工作环境,主动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二)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先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医院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医院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人为本,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医院文化理念。 (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医院各项制度规定,自觉维护医院声誉和利益。 (三)尊重患者,优质服务,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爱岗敬业、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廉洁行医,恪守医德。不得有收受“红包”和“回扣”以及其他有违医德、有损患者权益的言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医院兼职教授、柔性引进人员、专家工作站团队成员、退休后返聘人员及其他医疗、信息、科研、教学、管理工作者,在医院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四十四条 医院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竞争和监督机制,保持正确办院方向,明确以中医为主的发展方向,提高医院运行效率,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的有机统一。 第二节决策机制 第四十五条 医院党委会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以及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并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和措施。 2.医院思想政治建设、意识形态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医院文化建设等重要事项以及医院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重要事项,执行医院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举措。 3.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事项,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医德医风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推进清廉医院建设。 4.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下设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等工作。 5.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职工人事招录、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年度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奖惩和其他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6.医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总体发展规划以及医院重要改革措施、重要工作计划、重大活动(会议)方案,审定医院章程、基本管理制度等重要规章制度。 7.医疗、教学、科研平台和团队建设,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和成果转化、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8.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和人才激励保障等相关政策措施,人才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9.专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和管理、咨询组织的章程制定、修订,负责人推荐,以及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0.统一战线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加强对群团组织、学术组织、管理咨询组织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11.医疗卫生结对帮扶、对口支援、援外等工作。 12.医院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工程质量、设备事故、法律纠纷以及安全稳定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3.听取院长贯彻执行党委会决定情况的报告,党政班子成员有关重要事项组织实施情况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的报告。 14.需要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或院长办公会议提请党委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院管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选拔任用。 2.干部队伍建设规划以及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外派挂职干部,以及其他需要上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4.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提名和推荐。 5.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一般指预算内投资单项在10万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购置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采购项目。 1.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安排。 2.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医院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4.大型医疗设备、药品器械、检验试剂、高值耗材等大宗物资招标采购。 5.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 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大额度资金一般指单项支出在10万元及10万元以上资金使用和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资金款项。 1.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和预算追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2.专科建设、学科建设、人才引进与培养等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 3.医院融资项目的规模和债务偿还计划、债权的回收办法。 第四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 院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医院发展规划、综合改革发展方案,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等。 2.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3.医疗、教学、科研平台和团队建设,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和成果转化、奖励方案。 4.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和人才激励保障等相关政策措施。 5.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和预算追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6.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等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8.医院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9.专业委员会等医疗、教学、科研学术组织和管理、咨询组织设置和调整方案,以及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0.医疗、科研、教学、行政管理的院级及院级以上评优评先和重要表彰奖励事项。 11.医德医风和医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12.职工人事招录、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年度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奖惩和其他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3.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4.医院党委认为需要先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二)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医院党委会会议决议或决定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具体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4.医院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日常工作的重要事项。 5.医疗、教学、科研平台和团队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和成果转化、奖励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医院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事质控、院感管理等重要事项。 7.医院临床教学、继续教育和职工境内外派学习、进修等重要事项。 8.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9.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10.医院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一般建设、修缮项目的设立和普通物资采购、购买服务的安排方案。 11.医院日常行政事务、后勤运行保障、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社会服务等重要事项。 12.医院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13.医院职工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14.其他事关医院事业发展、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15.按规定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议题相关科室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职工代表列席。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由党委委员或医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议题实行一事一报,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 (二)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医院纪委书记应当参加院长办公会议。据会议议题情况,医院党委其他成员和议题相关科室负责人等可以列席会议。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院长提出,也可以由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议题实行一事一报,会议实行一事一议,由分管院领导或相关科室负责人按既定议程逐项汇报,讨论研究议题时与会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三)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建立医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沟通机制,重要议题在提交会议前,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充分沟通、取得共识。重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党委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党委会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如对重要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四十八条 医院学术、医疗、信息、教育、科研、药事、伦理等专业委员会主任和成员由院长提出人选,报医院党委会会议审定,院长任命。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章程运作。 第四十九条 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重要事项。党委会会议、院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五十条 加强党务、院务公开,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医院各科室成立管理团队,负责制定科室的民主决策制度、管理团队会议制度以及科室会议制度,实行科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第三节 激励机制 第五十一条 医院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统一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医院发展规划由院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并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科室工作计划由本科室管理团队讨论制定,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领导班子会议批准通过并备案。 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责任到人、任务到岗,明确考核奖惩机制;相应责任人对上级领导和医院负责,接受上级领导和全院职工监督。 第五十二条 医院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择优聘任,以职工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为前提实行岗位聘任竞聘上岗制度。 医院建立考评制度,将各级各类人员的考评结果作为行政职务竞聘、评优荐优、个人薪酬绩效发放、业务职称晋升和聘任、岗位调整和聘用的主要依据。考评根据人员结构比例和学科发展,基于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经全院公示无异议后签约上岗、聘用晋升。 第五十三条 医院实行院、科两级管理责任制。医院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明确科室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科室在医院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医院推行全面绩效考核,建立和完善院科两级考核与绩效评价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选拔晋升、评先奖优、薪酬分配、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对科室考核主要围绕任务落实、队伍建设、质量效益、持续发展和满意度评价等工作绩效指标,建立科学合理、针对性强、可操作的考核方案并定期修订,不设定创收类经济指标。实行科室主任(护士长)竞争上岗机制,结合任期考核,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激励竞争机制。 对个人考核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考核办法。 第五十四条 医院落实“两个允许”的要求(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合理确定医院绩效工资发放总量。建立注重效率和贡献、结合数量与质量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统筹编内与编外同岗同绩效,实行医护分开核算,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与药品(卫材)收入、检查(检验)收入等业务收入直接挂钩。 第五十五条 医院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爱岗敬业、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或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人员予以相应处分。 第五十六条 医院围绕“统筹规划、分层培养、以点带面、多方施教”的人才培养计划,建立健全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三阶段有机衔接的人才培养体系,秉持“提供平台、创造机会”的用人理念积极为医务人员拓展职业发展空间,提高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水平,为职工成长成才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创造必要的科研条件。 第四节 监督机制 第五十七条 党纪监督: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医院实行;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医院纪委是医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医院设立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和社会监督员,建立健全党风行风监督体系。 第五十八条 外部监督:医院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对医院运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绩效考核,按照医疗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的引导,依法经营、严格自律。 第五十九条 内部监督:医院职代会是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医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以多种形式向全院通报,接受全院职工监督。 第六十条 内部审计:医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医院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内部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五节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第六十一条 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医院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建立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提升患者满意度。 第六十二条 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院长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主任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三条 健全医院质量管理组织体系,设置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质量管理部门和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等,明确职责,实现决策、控制、执行三个层面的管理。 第六十四条 各科室及医务人员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六十五条 各科室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六十六条 医院建立不良事件上报系统,强化重点部门、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风险防范体系。 第六十七条 医院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调查,巩固改善医疗服务行动成果,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职工执业感受。 第六十八条 医院设立患者投诉与服务部门,开设医患纠纷处理窗口,对外公布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投诉电话,支持医患之间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本院医患纠纷调解服务。 第六节 财务资产管理 第六十九条 医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七十条 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预算绩效、会计核算、成本管理、价格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必须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十一条 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逐步实行医院全成本核算。 第七十二条 医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合作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三条 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确保捐赠款物合规使用、专款专用,并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 医院设立价格管理委员会和内部价格管理工作部门,执行物价管理部门的价格标准和管理要求,全面落实价格公示与复核制度,强化价格管理,规范收费管理。 第七十五条 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当在陆良县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陆良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七节 后勤、设备、物资和信息管理 第七十六条 医院后勤管理秉承“安全第一、服务患者、服务一线”的原则,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后勤一站式”服务模式,推进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 第七十七条 医院强化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论证,落实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终身制等。 第七十八条 医院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执行所在地统一的政府采购政策,规范采购流程,强化采购管理。 医院合理配置适宜医学设备,建立采购、使用、维护、保养、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实行设备维保业务整体外包模式,借助第三方提高设备管理水平。药品、耗材等采购依据国家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 第七十九条 医院按照国家和行业发布的信息化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大力推进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于医院信息平台建立实用共享的医、教、研、管等信息系统,推进医院内部信息系统与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强化医疗健康数据分析应用,提高医院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 推进互联网医院建设,积极应用新的信息技术,不断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优化医疗服务模式和就诊流程,提高患者就医体验。加强医院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完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强化患者隐私保护。 第八节 文化建设 第八十条 医院弘扬和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精神,塑造医德高尚、医术精湛、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传承“仁爱精勤、以人为本、求实创新、科学发展”的院训,围绕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转变,着力培育和塑造医学人文精神,打造有温度的医院,提供有关怀的医疗,培养有文化的医生。 通过常态化思想教育、文化载体建设、文化理念与管理制度的深度融合,促进医院的整体行为和职工的个体行为始终遵循和体现中医药文化,引导职工树立共同的使命追求、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激发职工爱院、敬业、奉献的热情,增强医院凝聚力,不断提高医院文化软实力。 第八十一条 医院围绕文化建设目标愿景制定建设规划,分解任务目标,形成工作机制。文化建设工作由医院党委办公室负责,医院保障文化建设充足的经费和人员投入。 第八十二条 医院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强化精神引领,注重选树宣传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围绕典型人物打造医院品牌。 第八十三条 将中医药文化元素融入医院环境建设,以患者为中心设计诊疗区、就诊流程,充分利用院内空间建设医院文化宣传阵地,营造健康氛围,增强患者信心,倡导医患和谐。设置文化设施,建设文化场馆,打造文化传播品牌。 第八十四条 医院积极投身公益事业,勇担社会责任,服务和贡献社区;积极开展助学、拥军、敬老、义诊、无偿献血等公益活动,帮扶弱势群体,以医院文化引领社会文明。 第八十五条 医院院徽: 院徽由红色“葫芦”居中、“红十字”上穿有两个中字并插有一个银针以及医院中英文名称、白字、内圈白色底印、外圈古铜色底印组成,体现中医“悬壶济世”的精神,并结合中国传统医学上的针灸造型,巧妙地构成了汉字“中”的造型,同时也是一个抽象的人形图案,体现“以人为本,济世除病”,同“红十字”一起形象而又生动地刻画出陆良县中医医院全新形象,充分体现了医院“守正创新、悬壶济世”的价值观。 第八十六条 医院院歌:《杏林之歌》。 第八十七条 医院院庆日:8月2日。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九条 医院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形成章程的修订意见。 (二)将章程修改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会会议审议,形成章程修订草案。 (三)将章程修订草案提交医院职代会听取意见,由医院职代会审议通过。 (四)报请陆良县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以医院名义发布,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十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医院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办理。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11月27日经陆良县卫生健康局审查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陆良县中医医院。 |